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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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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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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14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述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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