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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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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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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4條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依公司製作之書面或電子格式,對各項議案為意思表示;未為意思表示者,該議案視為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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