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3月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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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送存集中保管領回時,自行辦理過戶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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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具過戶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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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蓋「領回日戳」(原送證券金融事業保管,由證券金融事業加蓋;送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由該事業之參加人加蓋)之股票過戶申請書及原買進報告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經核對相符後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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