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3月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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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因變更戶名辦理留存印鑑或簽名式變更者,應填具變更戶名申請書,填明持有股票詳細字號及股份,並留存新印鑑或簽名式,連同新印鑑卡、持有股票、變更戶名之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影本,由本人送交公司登記,辦妥登記後,除聲明當日生效者外,於次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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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前項變更戶名時,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