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40007254號公告修正第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320061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核閱之財務報告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或證券商及負責人、受僱人違反本要點之規定,違規情節重大,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通知未改善者,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得通知證券商停止留存客戶款項,證券商應將留存之款項撥還至客戶證券款項劃撥帳戶,結清客戶分戶帳。俟財務狀況或違規情事已具體改善,陳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後,得檢具符合第六條之文件,函報證券交易所並副知櫃檯買賣中心後,始得恢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