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8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383500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10條、第11條、第18條、第21條及第10條附表一;增訂第22條之1;刪除第9條、第19條條文及第10條附表二之三、第11條附表六、附表七、附表九、第18條附表十七、附表十八、第19條附表二十二、附表二十三、第21條附表二十五

所有條文

  1. 資本及股份應記載下列事項:
    1. 一、股本來源:敘明公司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發行之股份種類。若經核准以總括申報制度募集發行有價證券者,另應揭露核准金額、預定發行及已發行有價證券之相關資訊。(附表五)
    2. 二、主要股東名單:列明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如不足十名,應揭露至股權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附表八)
    3. 三、公司股利政策及執行狀況:應揭露公司章程所定之股利政策及本次股東會擬議股利分派之情形。預期股利政策將有重大變動時,應加以說明。
    4. 四、本次股東會擬議之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5. 五、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
      1. (一)公司章程所載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之成數或範圍。
      2. (二)本期估列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金額之估列基礎、以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之股數計算基礎及實際分派金額若與估列數有差異時之會計處理。
      3. (三)董事會通過分派酬勞情形:
        1. 1.以現金或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若與認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有差異者,應揭露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2. 2.以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金額及占本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純益及員工酬勞總額合計數之比例。
      4. (四)前一年度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之實際分派情形(包括分派股數、金額及股價)、其與認列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有差異者並應敘明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6. 六、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情形:(附表十)
      1. (一)已執行完畢者:公司應敘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公司申報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目的、買回股份期間、買回之區間價格、已買回股份種類、數量及金額、已買回數量占預定買回數量之比率、已辦理銷除及轉讓之股份數量、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及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
      2. (二)尚在執行中者:公司應敘明公司買回股份之目的、買回股份之種類、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買回之區間價格,並應敘明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買回股份種類、數量、金額及已買回數量占預定買回數量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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