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8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383500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10條、第11條、第18條、第21條及第10條附表一;增訂第22條之1;刪除第9條、第19條條文及第10條附表二之三、第11條附表六、附表七、附表九、第18條附表十七、附表十八、第19條附表二十二、附表二十三、第21條附表二十五

所有條文

  1. 致股東報告書應包含前一年度營業結果、本年度營業計畫概要、未來公司發展策略、受到外部競爭環境、法規環境及總體經營環境之影響。
  2. 前一年度營業結果應就上年度營業計畫實施成果、預算執行情形、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研究發展狀況等予以檢討,作成說明。
  3. 本年度營業計畫概要應說明公司當年度之經營方針、預期銷售數量及其依據及重要之產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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