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8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383500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10條、第11條、第18條、第21條及第10條附表一;增訂第22條之1;刪除第9條、第19條條文及第10條附表二之三、第11條附表六、附表七、附表九、第18條附表十七、附表十八、第19條附表二十二、附表二十三、第21條附表二十五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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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報之封裏應刊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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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言人、代理發言人姓名、職稱、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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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總公司、分公司、工廠之地址及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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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票過戶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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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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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海外有價證券掛牌買賣之交易場所名稱及查詢該海外有價證券資訊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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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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