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8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383500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10條、第11條、第18條、第21條及第10條附表一;增訂第22條之1;刪除第9條、第19條條文及第10條附表二之三、第11條附表六、附表七、附表九、第18條附表十七、附表十八、第19條附表二十二、附表二十三、第21條附表二十五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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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報編製之基本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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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報所載事項應具有時效性,並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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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報宜力求翔實明確,文字敘述應簡明易懂,善用統計圖表、流程圖或其他圖表,必要時得以中、外文對照方式刊載或另行刊印外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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