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興櫃公司財務業務管理處理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588691號公告修正第6條、第6條之1、第8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40135277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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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進行專案查核興櫃公司所發現之缺失,得要求其提出檢討報告,參照有關法令規章,研訂具體改善或解決措施,必要時,並得請其提供會計師專案審查其內部控制制度之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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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檢討報告應敘明下列事項,由興櫃公司負責人及相關財務、業務、稽核部門主管簽名或蓋章,並檢附有關文件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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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或第十一條所定主要查核項目之發生事實、原因分析、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評估及估計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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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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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帳簿文件、財產相關物件之保管人員及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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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依主管機關或本中心指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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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發現有重大缺失之受查公司,本中心得請其派員參加主管機關所指定單位舉辦之宣導課程,並副知前開主管機關指定單位,公司未派員參加者,本中心得視缺失性質將其列為嗣後本處理程序之優先受查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