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興櫃公司財務業務管理處理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588691號公告修正第6條、第6條之1、第8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40135277號函) |
所有條文
-
第六條、第六條之一及第八條選定之受查公司,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審閱報告保存期限為三年,主管機關於期限內得調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