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新興科技資通安全自律規範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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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雲端運算服務運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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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事先評估使用雲端運算服務之風險,若雲端運算服務涉及關鍵性系統、資料或服務者,應訂定雲端運算服務相關運作安全規範,其內容包含下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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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為使用者時應訂定雲端運算服務提供者之遴選機制及查核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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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為提供者時應訂定雲端運算服務安全控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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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就雲端服務中斷及終止應訂立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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