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新興科技資通安全自律規範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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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資通安全法令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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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及應用新興科技除應遵循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本公會「投信投顧事業資訊安全內部控制制度範本」等相關規範外,並應依本自律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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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集團在台子公司或分公司如有標準較佳之規範則從其規範;若無,則應遵守本國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