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80326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第30條、第31條;增訂第33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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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編製、揭露之事項,應洽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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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前項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應遵循事項,由本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