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4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40006323號函修正全文14點,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32512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13
  1. 其他(CC–22000,半年查核)
  2. 資訊提供作業(CC–22010)
    1. a.各種重要法令規章及通知應立即張貼於公佈欄。
    2. b.上市公司之營運資料、公開說明書應陳列於證券投資資料櫃供客戶閱覽。
    3. c.營業廳內應裝置「公開資訊觀測站」,供客戶自行操作使用。
    4. d.資訊閱覽室應未限定對象並且無收費行為。
    5. e.資訊閱覽室不得裝設專用競價用終端機。
    6. f.不得於資訊閱覽室從事與客戶簽定開戶契約、接受買賣有價證券之委託交割及其他類似證券商業務行為。
    7. g.於所設網站上提供股市即時交易資訊,應經由與證交所簽約之資訊公司提供。
    8. h.應定期檢查網站內對外提供之資訊,對具機密性、敏感性之資訊內容,應立即移除;並應遵守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作業辦法規定,且不得以公司名義將屬於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範圍之資訊代為公開。
    9. i.證券商若於網站平台上進行推介,應設有密碼以控管得閱覽個股研究報告之客戶;且客戶應與證券商簽訂推介契約(國內機構投資人及外國機構投資人得免簽)。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