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40006323號函修正全文14點,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32512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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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組織(CC-13000,年度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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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應依規定配置適當人力資源及設備負責資訊安全制度之規劃、監控及執行資訊安全管理作業,且相關人員之工作職掌與兼辦業務情形應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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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應指定副總經理或高層主管人員,綜理資訊安全政策推動及資源調度事務,並得視需要,成立跨部門之「資訊安全推行小組」;如公司符合主管機關所訂一定條件者,應指定副總經理以上或職責相當之人兼任資訊安全長辦理上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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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應視資訊安全管理需要及所屬資安分級,指定專人或專責單位負責規劃與執行資訊安全工作,且資訊安全人員及主管每年應定期參加十五小時以上資訊安全專業課程訓練或職能訓練並通過評量。其他使用資通系統之從業人員,每年應至少接受三小時以上資訊安全宣導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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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資訊安全人力、能力及經驗,如有不足之處,得委請外界的學者專家或民間專業組織及團體,提供資訊安全顧問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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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資訊處理部門與業務單位之權責,應明確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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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應依其所屬資安分級要求資訊安全人員取得並維持相當資通安全專業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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