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1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802002 3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1點表1-1-1、表1-1-2、表1-3-1、第2點表2-1、第3 點表3-1、第5點表5-1,自108年4月15日實施(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臺灣 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800003150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 國107年12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期(券)字第1070336 637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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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原QFII分戶補辦登記
一、申請補辦登記
(一)由原QFII分戶之代理人(或代表人)於證交所繫統輸入 F編號。
(二)系統自動產製「臺灣證券交易所原QFII分戶身份申請補辦為主戶
登記表」,如表5-1,其中原分戶F編號、原分戶中、英文名稱自
動產生,其餘資料由該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代理人(或代表人)填
具完成。
(三)作業流程:由分戶之代理人(或代表人)於證交所繫統線上傳送
該填具完成之申請補辦登記資料,經系統線上檢核無誤後,即可
於證交所繫統線上列印完成補辦登記證明,如表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