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2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200017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8條、第24條、第27條、第37條、第40條、第51條、第62條;增訂第3條之2至第3條之4、第10條之1、第28條之4、第37條之2、第37條之3;刪除第63條條文,原第64條遞移至第63條,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56335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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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依相關法令及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商公會章則規定,揭露下列年度內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並持續更新(設置審計委員會者,無須揭露監察人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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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治理之架構及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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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含具體明確之股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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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會之結構、成員之專業性及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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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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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之組成、職責及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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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薪資報酬委員會及其他功能性委員會之組成、職責及運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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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最近二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酬金總額占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酬金給付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另於個別特殊狀況下,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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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董事、監察人之進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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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風險管理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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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申訴之管道、關切之議題及妥適回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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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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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司治理之運作情形和公司本身訂定之公司治理守則及本守則之差距與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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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關係人交易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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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資本適足性之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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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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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證券商在台分公司得不揭露前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之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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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宜視公司治理之實際執行情形,採適當方式揭露其改進公司治理之具體計畫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