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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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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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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條
監察人宜於新任時或任期中持續參加「證券業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及進修地圖」所指定機構舉辦涵蓋公司治理主題相關之財務、風險管理、業務、商務、會計、法律、企業社會責任或永續發展等進修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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