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2月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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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按第二十七條規定設置永續發展委員會等功能性委員會或工作小組者,為強化永續發展相關風險評估分析、資訊揭露及因應措施,得以下列方式妥善運用外部專家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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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遴聘其例行性參與委員會或工作小組日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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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視實際需要,委託其提供專業評估報告或意見,必要時列席董事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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