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2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200017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8條、第24條、第27條、第37條、第40條、第51條、第62條;增訂第3條之2至第3條之4、第10條之1、第28條之4、第37條之2、第37條之3;刪除第63條條文,原第64條遞移至第63條,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56335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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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按第二十七條規定設置永續發展委員會等功能性委員會或工作小組者,為強化永續發展相關風險評估分析、資訊揭露及因應措施,得以下列方式妥善運用外部專家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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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遴聘其例行性參與委員會或工作小組日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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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視實際需要,委託其提供專業評估報告或意見,必要時列席董事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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