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2月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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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得依章程規定設置二人以上之獨立董事,並不宜少於董事席次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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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應具備專業知識,其持股應予限制,除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不宜同時擔任超過五家公司之董事(含獨立董事)或監察人,且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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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之獨立董事,其任期不得連任逾三屆。獨立董事及非獨立董事於任職期間不得轉換其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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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等事項,應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