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2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200017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8條、第24條、第27條、第37條、第40條、第51條、第62條;增訂第3條之2至第3條之4、第10條之1、第28條之4、第37條之2、第37條之3;刪除第63條條文,原第64條遞移至第63條,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56335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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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董事長及總經理之職責應明確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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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與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不宜由同一人擔任,但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如董事長及總經理由同一人或互為配偶或一等親屬擔任,則宜增加獨立董事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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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設置功能性委員會者,應明確賦予其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