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2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200017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8條、第24條、第27條、第37條、第40條、第51條、第62條;增訂第3條之2至第3條之4、第10條之1、第28條之4、第37條之2、第37條之3;刪除第63條條文,原第64條遞移至第63條,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56335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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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達成公司治理之目標,證券商董事會之主要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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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有效及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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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擇及監督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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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閱公司之管理決策及營運計畫,並監督其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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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閱公司之財務目標,並監督其達成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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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監督公司之營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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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之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及董事之酬金結構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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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監督及處理公司所面臨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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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確保公司遵循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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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規劃公司未來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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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建立與維持公司形象及善盡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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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選任會計師或律師等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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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維護投資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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