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2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200017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8條、第24條、第27條、第37條、第40條、第51條、第62條;增訂第3條之2至第3條之4、第10條之1、第28條之4、第37條之2、第37條之3;刪除第63條條文,原第64條遞移至第63條,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56335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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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之經理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應與關係企業之經理人互為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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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