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2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200017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8條、第24條、第27條、第37條、第40條、第51條、第62條;增訂第3條之2至第3條之4、第10條之1、第28條之4、第37條之2、第37條之3;刪除第63條條文,原第64條遞移至第63條,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56335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應重視股東知的權利,有關公司財務、業務、內部人持股及公司治理情形,應確實遵守資訊公開之相關規定。如有設置官方網站者,宜經常且即時提供訊息予股東。
-
為平等對待股東,前項各類資訊之發布,亦得同步以英文揭露之。
-
為維護股東權益,落實股東平等對待,證券商公司應訂定內部規範,禁止公司內部人利用市場上未公開資訊買賣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