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託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案件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300814561號公告修正名稱及第1條至第3條、第5條、第10條及第3條附表一、附表二;增訂第9條之1條文及第3條附表三,並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原名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託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案件作業程序)(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68350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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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受託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下列各款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案件,應依募處準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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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加募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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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報募集案件。但不包括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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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款案件之申請展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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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之傘型基金募集及追加募集案件,依各子基金類別,分別適用前項本中心受託辦理事項之規定。但不含傘型基金同時包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申報募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