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816371號公告修正第6條;增訂第28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66079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
-
一、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者。
-
二、未依申請書或申報書之相關內容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
三、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未達百分之二百。
-
四、未依所訂「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規定或內部控制、內部稽核制度規定執行者。
-
五、違反本中心其他章則、辦法、作業程序、作業要點、注意事項、補充規範、公告、通函等有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