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816371號公告修正第6條;增訂第28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66079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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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之客戶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於風險預告書或個別確認書以顯著字體或方式表達最大可能損失或保本比率,以及主要風險說明,例如流動性風險、匯率風險、利率風險、稅賦風險及提前解約風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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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最大可能損失及商品所涉匯率風險,不能以數額表達者,得以文字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