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816371號公告修正第6條;增訂第28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66079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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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不得有為自身或配合客戶利用本項交易進行併購或不法交易之情形,並不得有遞延、隱藏損失或虛報、提前認列收入等粉飾或操縱財務報表之行為。選擇權交易應注意避免利用權利金(尤其是期限長或極短期之選擇權)美化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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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與客戶約定,主管機關為市場管理需要調閱其資料(包含最終受益人)時,客戶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