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816371號公告修正第6條;增訂第28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66079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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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承作結構型商品應按月提撥結構型商品契約流通餘額之百分之三,繳交履約保證金予本中心;但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未達百分之二百五十者,應按前述餘額之百分之五,繳交履約保證金予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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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繳交前項履約保證金,得以現金、銀行定期存款存單或中央政府公債為之,並應按月依契約流通餘額及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之變動,於每月十日前向本中心辦理履約保證金之增補或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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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所收取之履約保證金,應於銀行開立存款專戶保管,並於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前,將所收利息扣除其稅捐及所需費用後,發還各證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