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816371號公告修正第6條;增訂第28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66079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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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承作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交易價金之運用,應訂定資金運用作業準則,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函報本中心備查,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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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資金運用作業準則內容,應包含資金運用之原則、工具、範圍、作業流程、流動性控管措施、執行部門及其職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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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就前項資金運用規範訂定嚴謹內部控制規範及加強內部稽核,定期檢討分析並作成紀錄以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