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816371號公告修正第6條;增訂第28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66079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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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與交易相對人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如採實物交割,交易相對人應符合給付標的相關法令所定投資人之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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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有關交易相對人應符合給付標的相關法令所定投資人之資格條件,應由證券商盡合理調查之責任,向交易相對人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並定期辦理覆審,檢視交易相對人續符合相關之資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