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816371號公告修正第6條;增訂第28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6607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涉及外匯業務者,有關交割款項、費用之收付及提前解約或契約到期款項支付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以新臺幣計價者,與交易相對人間有關交割款項及費用收付,均應以新臺幣為之。
    2. 二、以外幣計價者,與交易相對人間有關交割款項及費用收付,均應以外幣為之。交易相對人款項之支付得自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撥付,如需辦理結匯者,由交易相對人透過外匯指定銀行或辦理即期外匯業務之同一證券商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
    3. 三、交易相對人提前解約或契約到期時,證券商應按契約所載之計價幣別於交割日將交易相對人應收款項存入交易相對人之新臺幣或外匯存款帳戶。
  2. 證券商經營前項業務,應於每月營業終了後五個營業日內向外匯主管機關及本中心申報營業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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