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816371號公告修正第6條;增訂第28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6607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應與交易相對人簽訂ISDA主契約(ISDA Master Agreement),或依其他標準契約及市場慣例辦理。證券商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之客戶簽訂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及提供之交易文件,包括總約定書(或簽訂ISDA主契約)、產品說明書、風險預告書及交易確認書等,如為英文者,應提供中文譯本。
  2. 前項交易相對人為自然人者,其書面契約應約定同意主管機關及本中心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3. 證券商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之客戶訂立契約時,須有適當之單位或人員審核簽約程序及客戶所提供資訊之完整性後,始得辦理。
  4. 證券商與交易相對人簽訂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得訂定交易提前終止時,結算應付款數額之方式,且應反應並計算交易之當時市場價值,包括被終止交易原本在提前終止日後到期之給付之價值。
  5. 前項交易提前終止之條件、結算應付款數額之方式等內容應於相關契約文件內載明或以其他方式向交易相對人充分揭露。
  6. 證券商與客戶簽訂之契約及其他提供客戶衍生性金融商品服務需使用書面文件者,得以電子簽章法所稱之電子文件為之。
  7. 本規則所定簽訂、簽署或簽名確認者,得以電子簽章、數位簽章或其他雙方同意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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