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816371號公告修正第6條;增訂第28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6607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外國證券商申請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者,應檢具總公司董事會同意函或履約保證切結書後,由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或直接或間接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以該外國證券商之名義向本中心提出申請。前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應符合前條所訂資格條件,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部分得以其總公司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三款類似標準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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