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816371號公告修正第6條;增訂第28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6607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從事涉及第五條第三項連結標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檢附申請書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並由本中心轉報主管機關,於主管機關核准第一家證券商後始得辦理。
  2. 自主管機關核准第一家證券商辦理後,其他證券商申請經營相同業務者,準用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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