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816371號公告修正第6條;增訂第28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66079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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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符合第十一條所列之資格條件者,得檢具申請書件,向本中心申請於其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未經申請並獲得本中心同意,不得經營該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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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申請經營前項業務,於申請書件達本中心之次日起十日,未經本中心表示禁止者,即表同意。但證券商不得於前揭期間內,辦理所申請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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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經本中心審查通過者其資格持續有效,無須逐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