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816371號公告修正第6條;增訂第28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66079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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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訂定經營策略及作業準則,報經董事會核准,修改時亦同,其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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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經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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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業準則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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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務原則與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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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業務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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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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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期評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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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會計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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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內部稽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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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風險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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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客戶權益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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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應視商品及市場改變等情況,適時檢討前項之經營策略及作業準則,並應評估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所承擔之風險是否在證券商容許承受之範圍,每年至少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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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時,前項董事會應盡之義務得由其總公司授權之人員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