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3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9條、第10條、第12條、第28條之11、第37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創新板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發行與已上市股票同種類之新股上市,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上市;所發行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亦比照前述規定在本公司市場上市買賣。
  2. 創新板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就其所發行與已上市股票不同種類之股票申請上市,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股票上市:
    1. 一、申請上市股份發行總額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且發行股數達五百萬股以上。
    2. 二、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
    3. 三、股權分散:記名股東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且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其所持股份合計占各種特別股之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或滿三百萬股者。
  3. 創新板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就其所發行與已上市股票不同種類且係屬到期以現金贖回之股票申請上市者,應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但第三款規定之股權分散標準不適用之。
  4. 創新板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所發行之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或股款繳納憑證,應於增資案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向本公司申請上市,方得在本公司市場上市買賣。
  5. 創新板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發行分離型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者,應於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向本公司申請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上市,其申請上市買賣之認股權總數應達三百萬個單位以上,並應辦理公開銷售且符合下列股權分散標準後,方得在本公司市場上市買賣。但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不符合第二項規定之特別股上市條件者,其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亦不得上市:
    1. 一、認股權總數未達一千萬個單位者,認股權憑證之持有人應有三十人以上。
    2. 二、認股權總數達二千萬個單位以上者,認股權憑證之持有人應有五十人以上。
  6. 創新板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就其所募集發行之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特別股、附認股權公司債、轉換公司債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經行使轉換權或認股權後而發行之普通股,應按時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得免依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公開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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