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3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9條、第10條、第12條、第28條之11、第37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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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股票在創新板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其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五人或為單一性別,並應由逾二分之一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者組成之,法人股東當選為董事者,以其實質受益人為判斷基準;另應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三分之一,其中獨立董事至少二人應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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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準用中華民國證券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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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股票在創新板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應設置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其成員之專業資格、職權之行使及相關事項,準用中華民國證券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