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3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9條、第10條、第12條、第28條之11、第37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應就擬上市股份總額至少百分之十之股份,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方式,於扣除依章程規定保留供員工承購之股數後,準用證券交易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包銷有價證券規定,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但應提出承銷之股數達二千萬股以上者,得以不低於二千萬股之股數辦理公開銷售。
  2. 前項保留供員工承購之股數不得逾發行新股總數之百分之十五。
  3. 第一上櫃公司申請股票第一上市者,因不符合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所訂股權分散標準,須將不足股權分散之數額,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者,不受第一項提撥比率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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