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3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9條、第10條、第12條、第28條之11、第37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前條所稱證券承銷商,應已登記為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員,並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營業處所。
  2. 主辦證券承銷商須以書面承諾已履行盡職調查程序,其所出具之評估報告及其他書件暨附件均屬真實,且無隱匿或遺漏外國發行人之重要財務業務資訊。
  3. 外國發行人及其董事應協助證券承銷商進行盡職調查程序,並提供所需之資料。
  4. 外國發行人應於上市掛牌日起至其後三個會計年度止繼續委任主辦證券承銷商協助其遵循中華民國證券法令、本公司章則暨公告事項及上市契約。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