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3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9條、第10條、第12條、第28條之11、第37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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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二上市或參與存託機構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者,應於上市掛牌日起至其後二個會計年度止繼續委任主辦證券承銷商協助其遵循中華民國證券法令、本公司章則暨公告事項及上市契約。但依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申請第二上市者,其繼續委任期間應不少於三個完整會計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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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承銷商於前項受委任期間,應按季於其網站提供外國發行人之財務業務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