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3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9條、第10條、第12條、第28條之11、第37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
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二上市或參與存託機構發行臺灣存託憑證,雖符合本準則規定之上市條件,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本公司認為不宜上市者,得不同意其上市:
-
一、有嚴重影響公司財務、業務狀況,或足致公司解散或變動其組織、資本之情事,或其行為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足以影響其上市後之證券價格,而及於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
-
二、申請公司及現任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於最近三年內有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
三、申請公司及現任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最近三年內曾受上市地國證券主管機關或交易所所為之處分或處置,且情節重大者。
-
四、所營事業嚴重衰退者。
-
五、其他本公司認為不宜上市之事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