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3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9條、第10條、第12條、第28條之11、第37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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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政府發行之政府公債及國際組織發行之債券,由主管機關函令本公司公告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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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申請發行以新台幣或外國貨幣計價之債券上市,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者,本公司得出具同意其上市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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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取得本公司同意上市證明文件之債券上市案,俟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並發行完成後,由本公司公告其上市,並將其外國債券上市契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