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3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9條、第10條、第12條、第28條之11、第37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
凡經奉准公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合於下列各款條件,由募集之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申請上市者,本公司得同意其上市:
-
一、申請上市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發行總額達新台幣伍億元以上者。
-
二、自上市買賣日起算,其到期日須一年以上。
-
三、受益人或持有人人數達五人以上,且單一持有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價金總額不得超過發行總額百分之二十。但持有人為獨立專業投資者,不受百分之二十持有比例之限制。
-
四、面額以新台幣壹拾萬元為限。
-
-
前項所稱獨立專業投資者,係指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法人或機構,或該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基金;且非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稱之創始機構,或其利害關係人或公司法所稱之關係企業或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八條所規定之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