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3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9條、第10條、第12條、第28條之11、第37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凡經奉准公開發行且成立之國內封閉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於下列各款條件,由募集之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上市者,本公司得同意其受益憑證上市:
    1. 一、基金發行總額在新台幣貳拾億元以上者。
    2. 二、持有該基金受益權單位價金總額未超過新台幣壹佰萬元之持有人不少於一千人,且其所持有之受益權單位價金總額並不少於新台幣肆億元者。
  2. 凡經奉主管機關核准公開發行且成立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且其最低淨資產價值達新台幣二億元以上,由募集之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申請上市者,除本公司另有規定外,得同意其受益憑證上市。
  3. 前項之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擬發行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除其所追蹤、模擬或複製之指數為本公司或本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臺灣指數股份有限公司自行編製或與國外指數公司合作編製之指數,或其屬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所定之連結式指數股票型基金外,應於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基金之公開發行前,填具申請書,向本公司申請其具備發行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資格之同意函。申請同意函之注意事項由本公司定之。
  4.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以其已上市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加掛其他幣別之受益憑證上市者,該加掛其他幣別之受益憑證最低轉換數量達一個申贖單位以上且經主管機關核准,除本公司另有規定外,得同意其上市。
  5.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就其所發行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加掛其他幣別之受益憑證一併申請上市者,該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加掛其他幣別之受益憑證應分別符合第二項及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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