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3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9條、第10條、第12條、第28條之11、第37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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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所發行之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或股款繳納憑證,應於增資案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向本公司申請上市,方得在本公司市場上市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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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發行分離型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者,應於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向本公司申請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上市,其申請上市買賣之認股權總數應達五百萬個單位以上,並應辦理公開銷售且符合下列股權分散標準後,方得在本公司市場上市買賣。但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不符合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特別股上市條件者,其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亦不得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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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股權總數未達二千萬個單位者,認股權憑證之持有人應有五十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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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認股權總數達二千萬個單位以上者,認股權憑證之持有人應有一百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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