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3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9條、第10條、第12條、第28條之11、第37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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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股票上市之創業投資公司,合於第四條及下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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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程應載明公司永續經營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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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本額:申請上市時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二十億元以上且募集發行普通股股數達一億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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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從事「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規定以外之任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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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上市時持有任一公開發行公司之股份未逾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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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上市時投資任一被投資公司之投資總額未逾申請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資產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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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上市時及最近二會計年度財務報告日投資總額均達申請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六十以上。但資產總額扣除投資按公允價值衡量為淨增加之評價調整數後,其計算符合規定比率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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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應載明投資交易條件、授權額度及核決層級、投資獲利通知及停利機制、投資損失預警及停損機制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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