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3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9條、第10條、第12條、第28條之11、第37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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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股票上市之金融控股公司,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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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之申請上市同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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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立年限:自設立登記後,已屆滿三年或其任一子公司之實際營運年限已逾三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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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獲利能力:其最近二個會計年度依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編製之財務報告之稅前淨利占淨值比率均達百分之三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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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權分散:合於第四條第四款規定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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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申請股票上市,雖合於本準則有關規定,但其子公司有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情事,本公司應不同意其股票上市,有第九條第一項第一、三、四、六、十二款情事之一,經本公司認為不宜上市者,得不同意其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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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於國內上市(櫃)之金融控股公司,其持股逾百分之七十之子公司不得在國內申請股票上市。